劳动法中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算不算旷工?

今年4月份我所在岗位由3人裁撤成1人,由于晚上要值班,所以5、6月份我自己每天24小时上了2个月。随后因生病拒绝公司的要求继续加班,后公司因此记我旷工1天,罚款500元。然后我就请了病假离岗(3个月),后来公司同意了我的病假申请。到10月份,公司突然通知我调到另一部门上班,立刻报到,我到达新岗位后才被告知,因我更换新部门(还是同一个分公司)需要重新实习,工资按实习工对待。我向公司领导反映,未得到任何答复。随后我电话向公司领导请假,随后在公司内部平台写了假条。然后直到现在1个月未去上班,现在公司因我未按公司手续请假,这1个月算旷工,并以此理由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问下,我这种情况算不算旷工,如果不算,我该如何办?(我在公司上班已经六年了)

第1个回答  2016-11-02
  如果当事人非因工伤或患病治疗一段时间还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单位在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理由开除员工的,应该公平合理有理有据,不能随意,当事人如果觉得不合理,应该给予申诉的机会。
至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要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确定。一般说来,除因违法违纪外,其他都应该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追问

我是想问我这种情况算不算旷工?我调岗时没有说我到新岗位得按实习工对待,我去了之后才说的,我已经上了六年了。又是请病假休息的,公司还是批准的。我因此而拒绝上班,只是在电话和公司内部平台请假,没有纸质请假,算不算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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