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一些关于法治的日常生活的事例

如题所述

秦汉时期的黄老学一个主要特徵是「守法而无为」,所谓「无为」,不是毫无作为,也不是漫无边际的放任,而是不超越既定的法律规定。「法」是「无为」的界限,而无为的「道」又是「法」的根源。所以,要求「法立而弗敢废」,就是指立法之後不轻易变更,要「循守成法」。
汉初统治者坚持黄老之学「赏罚信」的思想,主张严格执法,即使皇帝也只有「执道生法」的权力,而不得犯法。汉文帝就是一位不以个人意志破坏法律规定而「循守成法」的皇帝。一次,文帝出行中路过渭桥,有人从桥下走出,使文帝乘车的马受惊而跑。廷尉张释之判处此人「罪金」(罚四两金)。文帝要求处死。张释之向文帝说:「法律是天子和天下人共同制定的,如果我们轻易地改变法律,就会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任,不知怎样做才对。」文帝终究表示廷尉做得对。
黄老思想虽然吸收了法家的「执法」「守法」思想,但基於「安民」「惠民」的立场,对法家的「重刑轻罪」主张并不首肯。黄老思想不仅要求「君正」,而且要求「法正」。在这种思想作用下,汉初统治者坚持除秦苛法。文帝元年(前179年)十二月,除「收孥连坐法」。明令宣布:「废除一人犯罪,家人收为奴婢及各种株连的法律。」这是对旧传统的否定,对成法的改革。
②改革刑制
文帝最重要的改革是废除肉刑,改革刑制。改革的起因是缇萦救父。文帝十三年(前167年),齐太仓令淳于公犯了罪,应当受刑。汉代的肉刑主要由黥刑(脸上刺字)、劓刑(割去鼻子)和斩左右趾(砍去左足或右足)。淳于公因为做过官,所以要押解到长安去受刑。淳于公幼女缇萦非常悲痛,便随父到长安,上书文帝,说:「臣妾愿意入官府为奴婢,来抵赎父罪。」文帝怜悯她的一片孝心,下令赦免了淳于公的肉刑,令其携女归家,并且下诏废除肉刑,改革刑制。
对汉文帝废除肉刑,後世有许多评说,大多是认为出於「悲怜」缇萦,体现了文帝的「德政」。这一刑制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的意义是重大的,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这一改革,为刑制向新「五刑」(笞、杖、徙、流、死)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③废除过关用传制度
汉代在军事重镇或边地要塞,都设关卡以控制人口流动,检查行旅往来。出入关隘时,要持有「传」,即通过关卡的符信(凭证),方可放行。文帝十二年(前168年)三月,文帝取消出入关的「传」,从而有利用於商品的流通和各地区间的经济联系,对於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④令列侯归国
文帝即位之初,列侯多居长安,远离所属食邑,造成「吏卒给输费苦」,给人民增加了一项新的转输负担。文帝二年(前178年),即诏令列侯回归封邑,做官吏的及有诏令特许的,要将太子送归封邑,其他任何人不许留居长安,以减轻人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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