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里拘留人员穿红马甲或蓝马甲有区别吗?

如题所述

监狱里面的马甲以黄色、橘色、灰色居多,没有区别,只是由于没有全国性统一式样,各地方标准不同。

刑事被告人常穿的马甲为单薄的无领无袖的坎肩儿,是在看守所监号里被羁押的人穿的简便“囚服”,也被称作号衣。这种囚服没有全国性统一式样,颜色以黄色、橘色、灰色居多。号衣的目的在于方便管理者对被羁押的人进行管理,防范其蒙混出所。如果其逃亡,短时间内也便于捉拿。在押解过程中,号衣也起到识别作用。

扩展资料

嫌犯权利

1、进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审查的人,是绝对禁止与外界任何人接触的,但有会见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4、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看守所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黄马甲是未决犯,案件还在审理阶段,也就是说还没有判下来。
蓝马甲是已决犯,是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留在看守所服刑的。
  红色的是留守。
  看守所在收押犯罪嫌疑人时,会扣押其随身物品、外衣、鞋子,该人只着内衣及号服进入监舍。该人物品会有看守所开具一式三份扣押物品清单,在该人出所时持清单,领回扣押物品。在押人员如携带危险品未被发觉的,违反看守所监规,会被加戴械具、严格监控。
第2个回答  2014-06-06
一般来说蓝色的代表没有判刑。红色的是留守。但是现在有的看守所就以一种为主
第3个回答  2021-03-08

第4个回答  2019-01-10

1、黄马甲是未决犯,案件还在审理阶段,也就是说还没有判下来。

2、蓝马甲是已决犯,是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留在看守所服刑的。

3、红色的是留守。

看守所在收押犯罪嫌疑人时,会扣押其随身物品、外衣、鞋子,该人只着内衣及号服进入监舍。该人物品会有看守所开具一式三份扣押物品清单,在该人出所时持清单,领回扣押物品。在押人员如携带危险品未被发觉的,违反看守所监规,会被加戴械具、严格监控。

扩展资料:

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

一、基本规范

1、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弃恶向善,改邪归正的正确态度。

2、必须遵守监规和看守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3、主动汇报思想,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发现其他在押人员的违反监规和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犯罪行为的,要立即报告和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4、搞好个人和监室卫生,爱护公共财物,讲文明、懂礼貌。

二、生活规范

1、遵守一日生活制度,严格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活动。

2、听到起床信号后,必须立即起床,未经批准不得卧床不起。

3、起床后,必须整理好内务卫生,按顺序洗漱,不得拥护抢位。

4、鞋子、被褥、洗漱用品、饭盆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必须按规定位置摆好,做到整齐划一。

5、就餐时,必须顺序排队领餐,不准敲击餐具,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不准互相串换食物,不准乱倒剩饭,不准浪费粮食。

6、男性在押人员不得赤身,妇性在押人员不得只穿背心和三角裤。

7、白天除午睡时间外,不得斜靠或躺卧在铺板上,不准随意走动。

8、听到就寝信号后,必须立即按指定位置睡觉,不准擅自调换铺位,不准喧哗、耳语,不准两人合盖被子,不准蒙头睡觉。

9、必须保持监室地面、墙壁、铺板和放风场所的清洁,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便溺,不准乱扔脏物、废物,不准随意刻划,严禁吸烟。

10、注意个人卫生,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晒,不留长发怪发和长指甲。

三、行政拘留

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四、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若审理后被无罪释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

五、司法拘留

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

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