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方,开出的发票自行到购货方国税机关进行认证。但是发票未在认证当月交付给购货方,现在购货方未记账,也未申报抵扣。处理方法:
一、如果是6月份的认证的进项发票,现在还是申报期,购货方可以通过到国税机关进行补充申报调整申报表。(申报期申报表有误是可以进行补充申报调整的,写一个说明函以便国税局备案)
二、如果是上个月以前认证的进项发票,走“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申报
是不是这么理解,你是销货方,开出的发票自行到购货方国税机关进行了认证。
但是发票未在认证当月交付给购货方,现在购货方未记账,也未申报抵扣。
处理方法:
一、如果是6月份的认证的进项发票,现在还是申报期,购货方可以通过到国税机关进行补充申报调整申报表。(申报期申报表有误是可以进行补充申报调整的,写一个说明函以便国税局备案)
二、如果是上个月以前认证的进项发票,走“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流程。涉及的具体表格见附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不是这样的,是我们这边收到的进项税发票已认证,但销货方并未进行纳税申报,这是不是涉及到一个失控发票的问题?
追答销售方如果走逃了,那么该票开票方所属的国税局会将其作为失控发票录入,购买方也将不能抵扣。
销售方如果未走逃,还是可以进行申报的,购买方也能正常抵扣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