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
根据《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后,经审核同意的,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和备案工作。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在医师需要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时,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和备案工作。具体备案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点执业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扩展资料:
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相应简化注册程序,同时探索实行备案管理的可行性。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以促进区域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不正确。
根据《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后,经审核同意的,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和备案工作。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医师需要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时,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扩展资料: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医师需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
(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六)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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