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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