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风险,会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保险职员将其他人个人资料拿去做保单,未经他人同意,对他人没有
保险利益,因
无权代理,所签署的保单对投保人他人的风险是利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如果万一发生恶意投保并且人为制造保险事故,可能会对客户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本身也是
违法行为。
1根据保险法第十条 之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即保险公司)
2.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
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3.根据保险法之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把客户资料拿去做假保单充业绩是违法行为,客户对保险利益不清楚,也非自愿,保险合同最重要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假保单违背了这一根本原则。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违背了投保人的意愿,很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同时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个人保单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风险,会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保险职员将其他人个人资料拿去做保单,未经他人同意,对他人没有保险利益,因无权代理,所签署的保单对投保人他人的风险是利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如果万一发生恶意投保并且人为制造保险事故,可能会对客户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本身也是违法行为。
1根据保险法第十条 之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即保险公司)
2.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3.根据保险法之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把客户资料拿去做假保单充业绩是违法行为,客户对保险利益不清楚,也非自愿,保险合同最重要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假保单违背了这一根本原则。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违背了投保人的意愿,很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同时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个人保单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风险,会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保险职员将其他人个人资料拿去做保单,未经他人同意,对他人没有保险利益,因无权代理,所签署的保单对投保人他人的风险是利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如果万一发生恶意投保并且人为制造保险事故,可能会对客户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本身也是违法行为。
1根据保险法第十条 之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即保险公司)
2.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3.根据保险法之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把客户资料拿去做假保单充业绩是违法行为,客户对保险利益不清楚,也非自愿,保险合同最重要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假保单违背了这一根本原则。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违背了投保人的意愿,很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同时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