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道有关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题,请解答的详细些,谢谢了!!

1、美国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向我方询盘,我方于10月10号向A商以电报发盘并要求有效期10月21日前付到。16日我方突然收到英商B按我方发盘的规定开来的信用证。随后又收到A商的电报称:你方10日发盘已转B商”当时该商品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正在上涨。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又按调整后的价格向B商发盘。但B商来电称:“信用证与有效期内送到我方是以行为表示的接受,所以合同已经成立,拒绝接受新的报价”双方争议,问我方与B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然而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第1个回答  2014-05-30
1、合同成立——因为,A商在有效期内回电报称:你方10日发盘已转B商,且B作为实际买家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按发盘的规定开来信用证,因此构成以行为表示的接受。所以合同已经成立。

2、中国银行这样做有理——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受益人只要交单相符,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对受益人兑现付款承诺,而与实际货物的质量无关。所以,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以实际货物与合同不符而对受益人拒付,显然违反信用证的规则。所以,开证行拒绝开证申请人的拒付要求有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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