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向我方询盘,我方于10月10号向A商以电报发盘并要求有效期10月21日前付到。16日我方突然收到英商B按我方发盘的规定开来的信用证。随后又收到A商的电报称:你方10日发盘已转B商”当时该商品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正在上涨。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又按调整后的价格向B商发盘。但B商来电称:“信用证与有效期内送到我方是以行为表示的接受,所以合同已经成立,拒绝接受新的报价”双方争议,问我方与B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然而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