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搬迁了,我不愿意去,解除合同是否该有补偿金?

但我有几个疑问: 一、我是今年二月份签的正式劳动合同,单位说从四月份开始交社保,但一直没交,我 自己一直交到了三月份。单位是否应该从二月就该给我交?如果没交我是否应该要 求将以前的补偿起来? 二、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要搬迁,公司是否应该给予我经济补偿?补偿金又该怎 么算? 三、公司的月薪是每下个月的十号发,我如果下个月十号走,应该要多算十天的工资给 我吧? 拜托有经验的朋友给我指点迷津。

1,应该要求将以前的补偿补起来; 2,公司要搬迁,那么你的劳动条件(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为此,可按下列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去总公司工作,就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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