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6-04
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发生亏损,母公司可直接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入母公司的亏损额,不需要用本企业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若不再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所以,对一些长期处于高盈利状态的企业,可以考虑兼并一些亏损企业,以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目的。对于一些集团企业,采取汇总、合并纳税方式,用盈利企业所得冲抵亏损企业亏损额,也可以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取得最大的纳税补偿收益。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亏损,按税法规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继续弥补。
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若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经营亏损,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继续按规定弥补。
二、可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额。
这里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得出的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或应税项目所得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亏损。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企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另外,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三、充分利用亏损弥补政策,做好税收筹划
根据上述分析,企业要充分利用亏损弥补政策,以取得最大的节税效果,就必须进行认真的筹划。
(一)重视亏损年度后的运营
对企业来说,亏损的发生是很被动的,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希望发生亏损,即使政府承担了-部分亏损,但更主要的还是企业得承受很大的损失,所以亏损具有不可操作性,甚至是企业所不愿意见到的。然而,一旦亏损实际发生了,企业就必须从资本运营上下功夫,如企业可以减小以后5年内投资的风险性,以相对较安全的投资为主,确保亏损能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得到全部弥补。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将亏损弥补与其他优惠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可享受亏损弥补优惠。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还可以享受免、减税的优惠待遇,如“两免三减”、“五免五减”等。这样,正确确认“开始获利年度”则成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在开业当年就获得盈利,并且在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时,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所得税期限,
但企业当年的应税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若企业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也要从此年度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因为发生亏损而推迟,即不能再重新计算获利年度。此时,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开始获利年度”的确认,接关系到其今后享受免、减税优惠待遇,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税负。
(三)充分利用不同企业、不同情况下亏损弥补的规定
按税法规定,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直接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入母公司的亏损额,不需要用本企业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若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所以,对于一些长期处于高盈利状态的企业,可以兼并一些亏损企业,以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目的。一些大型集团企业,可以采取汇总、合并纳税的方式,用盈利企业所得冲抵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取得最大的纳税补偿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