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异同。谢谢

如题所述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资的股权状况决定,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也可与合资企业不同,有更大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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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2-2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私合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去个中国法人资格。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中国法律的规定由合资的外方和中方共同设立的企业,它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1、中外双方或国防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
2、中外合营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
3、由于合资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中国法人资格,因而中外投资者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中外合营者委派组成的董事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运营管理体制。
5、合营企业中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合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方合营者投资的,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享有直接经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权利,可以直接从国际市场采购原材料,也可直接向国际市场销售本企业的产品,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个方协商确定。
8、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标志之一是,外方的投入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否则,不可以享受收受优惠待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创办的契约式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1、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者有中方,也有外方,可能是两方也可能是多方。
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
3、中外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4、投资外方可以现行回收投资,且在期满时将投资利益无偿留归中方。
5、企业的管理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
6、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可不依投资比例确定,而由双方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加以规定。

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而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分为两种: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称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称非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无限责任的形式。

二、出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各方出资额以货币形式表示,并折算成股权;而合作企业各方的出资,属投资的以货币形式表示,属提供合作条件的,则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且均不必计算成股权。

三、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合作企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此种权力机构虽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但它不是最高权利机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经营管理上,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合作企业中的法人合作企业经合作各方同意还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非法人合作企业在联合管理机构下,可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而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四、盈亏分担方法不同。合资企业合资各方只能按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则依照合同的约定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五、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合资企业合营期满,清偿债务后企业的剩余财产一般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而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满,清偿债务后的财产则按合作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如果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则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六、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资企业不采取让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限内提前回收其投资的方式,其投资的回收靠的是:在合营期限内按出资比例分取的利润和在企业依法解散时划分的财产;而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则可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七、调整的法律不同。合资企业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执行,而合作企业则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八、双方的关系不同。合资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即“四共”原则。而合作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即合作者之间,只要对于投资的条件、产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就是达成一种合同约定,法律一般是认可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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