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开发,土地调整

我们这里有一个国家级的农田开发项目,但需要占用农民承包的土地。因此需要调整土地,但农户坚持土地30年不变的原则,拒绝调整。
请问,这种情况有法律法规可以解释吗?可以调整农民土地吗?

  我国现阶段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的类型及方式
  (一)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类型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包括土地所有权调整、土地使用权调整及在其上设定的他项权利调整。
  1、土地所有权调整包括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所有权调整
  (1)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类型:
  A、在田块合并、农田水利、道路建设等土地整理过程中,国有农场与农村集体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必须进行所有权调整,才能使整理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利于机械化操作。
  B、在国有宜农荒滩地,尤其是宜耕荒地、滩地开发,国有矿山废弃地、因地质灾害、洪涝灾害造成的废弃国有土地复垦过程中,为使开发复垦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并进行农田水利建设、道路建设,需要与周边集体土地进行交换。
  C、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过程中,主干道路、主干渠道等建设需要将原集体土地调整为国有土地。
  (2)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所有权调整类型:
  A、在成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过程中,一般要打破村界,在村界两侧部分土地就必须进行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调整。
  B、由于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插花地,如外村的坟地迁移等也要涉及村与村之间土地所有权的调整。
  2、土地使用权调整包括农民承包地之间的调整、开发整理复垦后新增耕地使用权的调整。
  (1)在田块合并、农田水利、道路建设等土地整理过程中,农民承包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必须进行调整才能使整理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利于机械化操作。
  (2)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需要确定土地使用权。
  (3)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必须确定土地使用权。
  (4)开发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需要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
  (5)复垦废弃地需要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
  3、土地他项权利调整
  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对有些已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建设物进行迁并,则随着建设物所有权的消失和原土地使用权的调整,土地他项权利应进行相应调整。
  (二)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方式3
  1、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1)为使开发整理复垦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必须在原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按等当量或等价,并使调整范围尽可能小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后进行土地所有权调整。
  (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过程中,主干道路、主干渠道建设用地需通过土地征用的方式将集体所有土地调整为国有土地。
  2、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1)、村界两侧,可按等当量或等价原则进行调整,若土地质量相同,也可按等数量原则调整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
  (2)相邻村间的插花地调整可按等当量原则进行调整。
  (3)不相邻村间的插花地调整按等当量原则通过各自相邻的村依次调整。
  (4)土地整理过程中,整理区内部分建筑物,包括农民住宅,按村镇规划及土地整理规划要求进行迁并,地上建筑物要进行补偿,补偿费用计入土地整理费用,土地整理过程中的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也计入土地整理总费用。
  3、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农户土地经营承包权的调整方式:
  (1)按等质等量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
  在经济欠发达、土地流转集中很难实现的地区,土地整理只能在稳定经营承包权的基础上,按开发整理前后土地数量质量相当模式将整理后的土地重新分配、认定,并签署土地权属界限认可书和土地经营承包权。由于整理后地块面积变大,块数变小,可能出现同一地块几家共同经营的状况,可采取在地块中做一些象征性的区分标志来加以解决。
  (2)按股份制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
  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农民已部分转入二、三产业,并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土地整理后可按土地整理前评估地价或土地质量评估结果折股,自愿组建股份制土地经营组织统一经营土地,持股人按股份获取收益。
  (3)按租赁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
  在经济发达、大部分农业劳动力已稳定地转入二、三产业,并获得可靠的经济收入的地区,可按农民自愿的原则,将分户承包的土地适度集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整理,并将整理后的土地通过协议或招标的方式租赁给种田大户,签订租赁合同,土地租赁费用于养老保险或分配给农地承包权的出让者。
  (4)按综合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
  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意愿,按前述三种模式的不同组合方式调整土地使用权。
  4、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使用权调整方式: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及其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由土地整理工程投资者使用和拥有;也可将新增耕地使用权归当地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经营使用,或由村集体租给种田大户,租金归集体所有,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建设用地折抵指标由土地整理工程投资者拥有。
  5、土地开发复垦中土地使用权调整方式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复垦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2)开发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与土地开发单位协商决定。
  (3)复垦废弃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与土地复垦单位协商决定
  6、土地他项权利调整方式:根据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调整予以变更登记或因权利灭失而注销登记。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8-11
到底的是土地开发项目还是土地整理项目?

土地开发项目是针对荒草地而言的,如果这样,荒草地是不属于农民的

看你说的情况应该是土地整理的

土地整理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不仅可以方便田间道路和灌溉,还可以增加耕地
何乐而不为呢 ?当然,你先要成立领导小组嘛,还要对村民进行补偿的。这个你在项目设计方案里面都有的

土地整理时,县(市)国土资源局应抓紧组建项目的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机构应包括县(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领导、县(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人、乡(镇)党委和政府有关人员、乡(镇)国土所长、村支两委有关人员、村民代表等,项目实施机构确定后报市土地整理中心备案。

实施土地整理工作的主要环节

从秀洲区土地整理工作的现状和实施情况分析,要搞好土地整理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主要环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镇二级均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各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由水利、农业、财政、发改、国土等相关部门成员组成领导小组,由秀洲区土地整理中心具体负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区政府根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考虑区财政支付能力,下达年度土地整理计划,按照统一布局、集中连片、先易后难的原则,落实具体的整理区块,同时,要求整理区农户同意项目实施和补偿政策的比例不少于95%。

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土地整理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整理区农户满意是土地整理工作是否做好的唯一标准。

为确保土地整理顺利实施,我们在项目实施前后坚决落实好七项签字制度:一是对执行统一的土地整理补偿政策和实施本区域土地整理,实行整理区土方统一调运等,同意与否,户长签字;二是全体户长签字同意,由各户长选举产生的整理区管理工作代表3~5名,并全权委托农户代表就组界确定、流转方位、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分田到户等重大事项进行议定;三是对整理区范围内,实行相对集中连片进行土地流转的土地,涉及的农户实行签字确认;四是对规划设计图件中的道路、渠道位置与走向,以及填废塘浜等由整理区的农户户长进行初审确认签字;五是对经农户初审修改后的规划图由各村民小组户长终审确认签字;六是在通过农户终审后定稿的规划设计图上,由农户代表商讨通过本组面积、组界划分和土地流转方位,并由各村民小组农户签字确认;七是项目竣工后,由各村民小组户长议定分田到户方案,并签字确认。
第2个回答  2010-08-11
根据你说的,那个应该是土地整理项目。

土地整理时会重新分割田块,让田块更规整,更平整。所以肯定会对原土地承包田块进行重新分配的。如果当地农民拒绝调整,那这个项目只好不进行了。

要想让项目进行,只有不断的做农民的工作,让他们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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