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晚点没有赔偿规定。
晚点不赔成“行业惯例”:
现行铁路法、铁路运输条例等对货运晚点有赔偿规定,确实没有对客运晚点作出要求。高铁、动车组行业标准在铁路法中的无法可依,使我国高铁在建设、管理、运营等方面欠缺了社会力量的监督与约束。这也使得铁路企业在行使相关社会职能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全程盯控。
京沪高铁运行五年来的新闻资料,晚点赔偿的诉求均不了了之。甚至,有不少乘客向法院提起诉讼,基本都被驳回,理由是“于法无据”。赔偿机制空白已经成为高铁运营中常见的投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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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高铁和普通列车不同,而和飞机具有很多共性,如速度快、价格高、安全性强等,乘客对两者的准点要求较高。所以要将高铁纳入法治化运营轨道,有必要把晚点赔偿机制提上议程,可以参考航空法相关原则,厘清铁路部门责任。
专家们均表示,在铁路法修改中,应及时修改、更新“超时服役”的法律条款,对于百姓关注的晚点赔偿、乘车安全保障等问题应给予重视和积极回应。建议将晚点赔偿写进铁路法新增条款中,同时参考航空晚点赔偿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列车晚点“赔偿标准”,以此督促铁路部门主动履行契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