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房屋供暖的室内温度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国家对国家对房屋供暖的室内温度和时间没有相应的法规,都是以各省市地方性供热条例为依据。

以青岛市为例,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二条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市政务网-青岛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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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一、时间规定
有地区差别。黑龙江省等最北边十月下旬就开始了;北京,山东一带大约在十一月中旬开始供暖,结束时间大约在三月底四月初看天气而定。
二、温度规定
我国冬季室内卫生对温度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室内温度:集中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6~20℃,分散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3~17℃,任何地区的冬季室内温度均不得低于13℃。
垂直温差:指居室中央地面以上0.1米处的气温与距地面以上1.5米处的气温之差。垂直温差过大,会使足部温度下降,体温调节紧张,不利于健康,一般垂直温差应小于3℃。
水平温差:指居室内1.5米处各点的气温之差。一般在门口、窗口、走廊等处气温偏低、房间内的水平温差过大容易使人受凉,水平温差以不超过2~3℃为宜。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明确规定:冬季采暖温度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中规定了办公、体育、商业、餐饮等不同建筑类型房屋的不同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对室内采暖设计温度做了明确的规定:设计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确定,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易采用16-24℃;辅助建筑物及辅助用室的温度中浴室≥25℃,更衣室≥25℃,办公室及休息室≥18℃,食堂≥18℃,盥洗室及厕所≥12℃。

从以上规范和标准可以看出,我国北方冬季采暖的室内设计最低温度是16℃,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易采用16-24℃。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我国的标准具有法规的性质,我国的强制性标准相当于我国的一些强制性法规。部分城市将室温提高到≥18℃,高于国家标准。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有地区差别。黑龙江省等最北边十月下旬就开始了北京,山东一带大约在十一月中旬开始供暖,结束时间大约在三月底四月初看天气而定,室内温度要求达到18度,达不到标准的可以适当少交费都有明确。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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