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不给离职证明

2008年9月 自动离职
2010年7月考上新的学校
2010年8月1号 持调档函回原单位所在地人事局要求调档 人事局要求出局离职证明
2010年8月2日 原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不出具相关证明
2010年8月3日 劳动局监察股 以事业单位纠纷不在其受理范围拒绝受理此事
我该怎么办?拿不到档案 我一辈子都不能进正规单位工作了
现在的局长也是校长 本身陷入很大的麻烦 朋友都说 我没可能拿到证明了 问题是 这种情况 就没有法律条文保护小老百姓的权益了么?

  劳动者辞职到期,用人单位是应当结清劳动者所有的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办理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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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04
你把曾经工作的单位的依据拿到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果不回复或者拒绝请单位签注意见.
第二步,将申请拿到原单位的主管部门.
还可以直接到当地人事部门的便民服务中心咨询,要求答复.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8-04
去好好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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