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公安协管员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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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平区公安协管员规章制度

  为强化流动人口聚集区社会治安防控,增强群众安全感,有效缓解城乡结合部地区突出治安问题,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区推行村庄社区化管理模式的要求,昌平区招录负责辅助派出所及社区民警开展村庄社区化管理,为有效发挥公安协管员的作用,特制定公安协管员规章制度如下:
  公安协管员的性质和职责
  第一条、公安协管员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隶属公安分局领导、辅助社区民警实现对村庄社区化管理工作的基层公安协警人员。
  第二条、公安协管员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社会治安管理。主要负责在村内街巷、出入口开展日常巡逻防控,查验出入证件,及时发现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社区民警处理村内各类案件及纠纷,确保所负责的村庄不发案、少发案。
  (二)情况信息收集。在日常巡防防范工作中发现各类违法犯罪线索,收集社情民意,及时上报社区民警、派出所开展相关工作。
  (三)实有人口管理。主动配合社区民警对辖区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底数及人员变化情况进行统计,协助公安机关落实日常工作。
  (四)安全防范宣传。配合社区民警开展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向群众传授各类防范知识;
  (五)矛盾排查调处。了解因拆迁占地、邻里纠纷、干群矛盾等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配合地方政府和派出所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六)控制社区内违章建设。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开展对进村违建建材的查堵疏导劝解工作,有效遏制违章私搭乱建现象。
  公安协管员的招聘
  第三条、公安协管员的招聘应当在本人自愿报名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性的原则、通过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合格的,聘用为协管员。此外,招聘协管员由街道(镇)综治办、派出所进行双政审,并报区综治办、分局人口管理处备案,确保招录的人员政治可靠、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具体条件如下:
  (一)年龄18—45周岁,男性,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人无政治历史问题,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
  (四)优先考虑居住在本地社区(村)居民,如本地居民无法达到招聘要求,也可招募外地有安保工作经验的人员;
  公安协管员的管理
  第四条、成立村庄社区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安分局分局长叶国清任组长,公安分局副分局长周燕滨副组长,各属相关职能单位及派出所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由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处长于锡跃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公安协管员的管理由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及各属地派出所进行管理。其中: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负责指导派出所对公安协管员招聘、组织、指导等工作,属地派出所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使用。公安协管员实行集中食宿、统一管理的半军事化管理方式。
  第六条、公安协管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掌握全区公安协管员建设情况。
  (二)根据全区实际,制定公安协管员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公安协管员开展村庄社区化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各派出所加强对公安协管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评比等活动。
  (四)监督检查公安协管员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监测公安协管员发挥作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属地派出所,督促改进。
  (五)及时收集、汇总公安协管员工作信息,总结推广在公安协管员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突出作法,推动公安协管员队伍全面发展。
  (六)每年年终召开公安协管员工作总结表彰会,总结全年工作,部署次年工作任务,并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派出所对公安协管员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派出所要明确一名主责领导及负责公安协管员的社区民警,并不断完善公安协管员工作规范、管理制度、勤务指挥、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建设。同时,对公安协管员的工作实行一事一报、一月一总结,及时收集汇总上报各类公安协管员工作信息。
  (二)根据警情分析、发案规律和特点,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围绕“三高”,科学合理安排公安协管员的投向和投量。指导公安协管员开展社会治安管理、情况信息收集、实有人口管理、安全防范管理、矛盾排查调处、控制社区违建等工作。
  (三)派出所负责对公安协管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同时按照以情待人、以制度管人的机制,强化对公安协管员的使用和管理。
  公安协管员的工作制度
  第一节 公安协管员纪律规定
  第八条、公安协管员的工作纪律。
  (一)公安协管员自身没有执法权,只能协助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工作期间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协作。要注意遵守保密条例、制度。
  (二)公安协管员不得参与具体执法办案工作,不得从事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询、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等应由民警承担的工作,不得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搜查他人身体、住所或场所,不得直接从事或参与罚没、收费等工作。
  (三)公安协管员在工作时间要注意个人行为规范、举止言语文明、不得饮酒,在非工作时间不得酗酒滋事。不得擅离岗位、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出勤的,要提前请假。工作中应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统一着装、佩戴标识。夜间需携带照明设备。
  (四)公安协管员不得对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突发灾害事故等案件或事件冷漠观望,对求助群众态度冷淡、推诿扯皮。
  (五)公安协管员不得参与自身职责以外的工作,不得违反“三个凡事”的铁规铁纪。三个凡事是指:凡是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一律给予开除;凡是泄露警务工作秘密、违法办案、办人情案的,一律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凡是打听案情、说情托人、接受吃请、收受财物的,一律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六)公安协管员使用的装备由派出所负责统一管理,公安协管员仅负责使用,如人为损坏,需按值赔偿。
  第二节 公安协管员着装规定
  第九条、公安协管员的着装规定。
  公安协管员着装应当统一并佩戴标识。同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与便服混穿;
  2、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3、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4、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5、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6、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二)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三)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四)办公时间在办公区域内,不准穿短裤、背心、禁止袒胸赤背。
  第三节 公安协管员内务规定
  第十条、公安协管员办公设备由公安分局、派出所统一配发,个人负责使用和保管,不得故意损坏,故意损坏自赔。
  第十一条、公安协管员要及时维护办公室、宿舍卫生,每日下班前进行必要的打扫,周五下午统一打扫卫生。
  第十二条、公共区域卫生有当日值班的协管员负责。
  1、禁止在公共区域乱摆乱放、乱写乱画、乱扔烟头、纸屑,随地吐痰。
  2、禁止浪费、破坏公共区域的用品、设施。节约能源,及时关闭水龙头,离屋后要随手关窗、关计算机、关灯、关空调。
  第十三条、办公室、宿舍内务卫生要求:
  1、配发的办公用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美观实用。
  2、办公桌上除摆放办公物品外,不得随意乱放其它物品。
  3、办公室要整洁、无杂物乱堆放、无蜘蛛网,地面无污迹和灰尘、无痰迹,桌椅、柜顶不积尘,门窗玻璃须保持清洁,禁止将室内垃圾扫到楼道、走廊或扔到楼下。
  4、办公桌椅要专人专用,不准随意挪动或更换。
  5、办公室和宿舍内不得饲养宠物,不得张贴与工作无关或与身份不符的图片、照片、粘贴画,保持墙面整洁。
  6、办公室及宿舍内不得擅拉铁丝、绳索;办公室内不得悬挂摆放制服、便服及与办公无关的私人物品。
  7、宿舍内床单、被罩等物品,要及时清洗,保持清洁。被褥要叠放整齐,床上不放衣物及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公共区域及办公室、宿舍所有家具、电器、各类器材均为集体资产,要爱惜使用,禁止随意挪动、不得带离单位。
  第四节 公安协管员内部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公安协管员应加强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防止出现治安灾害事故。
  (一)未经许可,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进入办公区。
  (二)严禁在办公室及宿舍内使用明火。未经批准,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
  (三)下班离开办公室,要关闭屋内电器(包括电脑、电灯、空调等)。
  (三)各类文件、材料及时清理并装入文件柜,不得在桌面杂乱摆放。严禁在办公区、宿舍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私人物品要妥善保管。
  (四)本人所用电脑要全部设置开机及屏保密码,不得让外单位人员使用。
  (五)严禁留宿非本单位人员。
  (六)发生紧急情况或安全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如实、逐级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五节 机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应由主管民警指定专人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驾龄,未发生过交通事故。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认真遵守交通法规,严禁开特权车,严禁违章行车、酒后驾车。
  第十八条、驾驶车辆必须报请主管民警同意,填写《出车登记表》,并随身携带驾驶本。严禁将车辆驶出管界。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告知主管民警并将钥匙交回。
  第十九条、各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由主管民警及指定的驾驶员负责。
  第六节 公安协管员的勤务制度
  第二十条、公安协管员应统一由派出所、社区民警安排使用,不得擅自行动。
  第二十一条、派出所要建立“日会商、周讲评、月总结”工作机制,确保公安协管员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工作交接班制度,实行“日会商”。即:公安协管员在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前一日的工作进行汇总,突出情况及时上报主管民警。交接班记录要留存备查。
  (二)针对公安协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派出所要实行“周讲评”。即:针对公安协管员的工作状态、工作方法和工作成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讲评,督促整改。
  (三)定期对公安协管员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作法进行总结,实行“月总结”。即:每月对公安协管员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突出作法,及时总结上报,由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负责适时向全局推广,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公安协管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合理配置的原则。公安协管员在开展工作时要坚持合理配置的原则。依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按照主管民警的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时间、地点及工作人数,妥善解决“出工不出力”的问题。
  (二)及时报告的原则。工作中中遇有群众举报、治安案件、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等要及时报告派出所,并配合现场民警进行先期处置。
  (三)协同处置的原则。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要保持镇静,配合民警设法制伏犯罪嫌疑人,并发出信号召集其他公安协管员或群众报警;对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要尽可能看清人数、衣着、体貌特征、所用交通工具号牌等。
  公安协管员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公安协管员的绩效考评由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派出所工作共同开展,制定具体的公安协管员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安协管员的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安协管员的绩效考核由属地派出所具体负责,每月定期开展,考核结果与公安协管员的月补助直接挂钩。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以下为不合格,70分至90分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每月考核分值要记入公安协管员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遵纪守法情况、按规定出勤情况、通讯畅通情况、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要定期通过组织开展“优秀公安协管队伍”、“优秀公安协管员”等评选活动,进一步激发公安协管员的工作热情,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安协管员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工作纪律、责任心不强、不负责任,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协管员,以及绩效考核连续三个月不合格的公安协管员,要给予通报批评、扣发月补助、直至辞退、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公安协管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根据公安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及性质,对公安协管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岗前培训由公安分局人口处统一组织,岗前培训不合格的,不能从事公安协管员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属地派出所要适时组织公安协管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工作要有计划、有安排、有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方式可采取分期、分批轮训和印发材料集体学习等方法。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日常工作常识等。
  第二十九条、公安分局人口处要定期组织开展全区性公安协管员“比武练兵”活动,以检验公安协管员整体水平和专业素质,推动全区公安协管员能力建设。对于表现突出的,要适时予以奖励。
  此规定至下发之日起执行,规定的解释权由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负责。

  昌平公安分局
  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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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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