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地主义是以出生地来决定个人的国籍的法律原则。按照这—原则,凡在一国境内出生的人,都具有该国国籍。
目前世界上还有很多国家仍然实行出生地主义,只要孩子在下列国家中出生,即可获得当地国籍:
阿根廷、巴西、
柬埔寨、加拿大、智利、墨西哥、美国、中国香港地区、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伯利兹、玻利维亚、
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斐济、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圭亚那、洪都拉斯、牙买加、莱索托、
尼加拉瓜、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鲁、圣克里斯托弗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拉圭、委内瑞拉。
与“出生地主义”相对的是“血统主义”,“血统主义”主张的是不论婴儿在哪儿出生,其国籍都依据其父母所属的国籍定夺,即凡是本国人所生子女,均为本国国民,不论其出生于何地。中国实行的就是血统主义,还有日本、韩国、
印度尼西亚、伊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