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 判决 裁定 区别

为什么死刑复核程序中可以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裁定”。判决和裁定分别什么情况下用。
还有,想问下,关于“死刑复核程序”这个名称属于哪个阶段?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中院一审判死刑的案件在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启动的程序是叫二审,高院不同意死刑那么这个程序就一直叫二审。一旦高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了,往最高院报去复核了,这才开始启动“死刑复核程序”是吗?
而中院一审判死刑,无上诉抗诉,中院自动报高院了,这时就开始称为”死刑复核程序了,对吗?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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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08
一般来说,裁决会对实体问题进行处理的,用判决;裁决仅仅对程序问题进行处理的,用裁定。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15
复核死刑,无论核准与否,皆用裁定,而以“判决”为例外:

一、核准:
原判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不予核准:
1、数罪(死罪),其中部分死罪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2、数人(死刑),其中部分被告人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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