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柜面人员办理假币收缴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包括

如题所述

金融机构柜面人员办理假币收缴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包括办理全过程不脱离客户视线;经办、复核人员都应参加过反假培训。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第3号令)发现假币一律予以收缴,向持假币者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2、营业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和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

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机构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3、假币收缴应在有效监控下实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4、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应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并逐级报告上级管理部门: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以上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者使用假币线索的;被收缴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5、营业机构和金库应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

6、营业机构柜台收缴的假币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上缴至金库,如营业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有现金领缴关系的,按监管要求办理。金库应每月将收缴假币全额解缴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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