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法律依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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