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回去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如题所述

退伍回地方需办理的手续:
1、档案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2、办理预备役登记。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3、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党、团组织关系由落户地乡(镇)党、团委或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4、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现行政策规定,士兵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财务部门根据退役安置去向和服役期间月缴费工资,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退役士兵离队前和返乡后需办理的手续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一)、在部队办理的离队手续
1、到兵员主管部门办理退役证,开具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是党员的还应到组织部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2、到财务部门结算退役相关经费,办理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转移退役养老和医疗保险。
3、配合组织整理完善档案材料,符合带病回乡条件的,复印病历装入档案并携带单位介绍信。
4、上缴军人证件、军人保障卡和个人被装。
5、不准携带涉密材料及违禁物品离队,核心涉密人员要签订退役保密协议书。
(二)、返乡后办理的报到手续
退役30日内,到入伍所在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持退役证、行政介绍信、公民身份证、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到安置主管部门开具接收落户介绍信,办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登记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党员的还应到组织部门接转关系。
2、到当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年龄超过35周岁或经评残鉴定的退役士兵免服预备役。
3、持退役证和安置部门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4、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5、被评定残疾等级退役士兵,退役60日内向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6、到银行激活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
二.具体部门办理
第一,人民武装部。
《兵役法》规定,退役老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至于是否参加民兵组织,要根据具体情况今后再作打算。
第二,安置部门。
退役老兵们在宣布命令后的30日内,必须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民政局安置办报到,由接收部门开具介绍信,作为落户的依据。
安排工作的老兵还要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还有,老兵们普遍关注的是退役金的发放,也是安置部门负责。
各个地方退役金发放标准,由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根据实际制定标准,故发放退役金的标准各地是不同的。地方退役金发放时间,通常在退役一年内发放。
退役老兵还可免费参加地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费用由人民政府承担,想要详细了解培训流程,必须要安置部门询问清楚。
第三,公安部门。
现代社会,居民身份证是必不可少的有效身份证明,退役实际上是退出军籍,重新办理居民身证是必须的。
所以,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县安置主管部门开具的复员、退伍军人介绍信到所在(社区)乡镇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四,社保部门。
作为社会保障的基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转续是必不可必少的程序,关系到下半生的养老金和医疗费。
所以,携带部队开具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到地方后,可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第五,组织部门。
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到县(区)的组织部转接党员组织关系,要携带部队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然后由县党委组织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层层转接到落户所在村(居)党支部,由其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并邮寄或传真至原部队的基层党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八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士兵因国家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十六条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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