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税法列举的税务 行政复议范围 有12项,“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 申请行政复议 ,对 行政复议不服 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句话对部分情况适用,部分情况不适用。 1、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2、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说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如下。 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 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大致解答如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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