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口号,为我国志愿者服务事业发展提供了科学的指引和有力支撑.我国的志愿者服务事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30多年的发展和实践表明,志愿者服务事业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服务宗旨和服务精神,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独特的扶助功能,教化功能,疏导功能和凝聚功能,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

法律依据:《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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