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证件

如题所述

营业执照一般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主要包括: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设立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股东的身份证明。
4、董监高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证明。设立公司需要具体的经办人,公司股东应当给经办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办理公司登记注册事项。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公司注册地址的使用证明。若是注册地址是股东自有的房产,应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和股东的身份证件。如果注册地址是租赁房屋,应当提供出租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或者盖章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签字盖章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金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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