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八个不准和十个一律

如题所述

八个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十个一律:一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一律依法拆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二是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一律按照非法占地依法处罚。三是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一律实行“双惩处”,既追究转让方责任,又追究受让方责任。四是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法处理。五是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一律实行“双追究”,既追究违法审批者的责任,又依法追究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六是“八不准”之外的其他乱占耕地建房,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七是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坚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八是乱占耕地建房涉嫌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是不听制止顶风违法,一律从严处罚和问责。十是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执法不力,一律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农村建房问题的基本原则: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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