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价格7万为啥报废只赔5万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损失填补原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投保人投保财产保险的基本目的即是分担风险和弥补损失,而不能通过投保获得损失之外的多余利益。保险标的受损后的修复费用大于其实际价值,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应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限。由于保险费计算方式的问题,实际车辆的现值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而越来越低,每年保险费却基本没有降,这样就出现了“高保低赔”的现象。在车辆有修复价值的情况下,应当支持投保人的主张,但对无修复价值的事故车辆,应当认定全损,按现值给付保险金(车辆归投保人所有时应扣除残值),这才符合保险合同“损失填补”原则。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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