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查验管理办法建设部165号

如题所述

为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一、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段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3、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4、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技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二、物业承接查验程序
1、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2、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3、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5、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6、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7、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法律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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