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1. 法律主观:如违反关于垃圾处置的本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1) 若个人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或排放城市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将受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可能面临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则可能被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在露天场所或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可能会被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3) 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或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将受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能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可能面临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可能面临二百元至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 若未按标准设置收集容器或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能被处以五千元至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若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可能被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个人可能被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2. 法律客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以及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并提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考虑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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