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土地储备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9

淄博市的土地管理规定在第三章详细阐述了土地储备管理的相关事宜。首先,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这项工作(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计划制定至关重要,年度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包括:城镇发展用地的统一征用土地,使用期满被收回的土地,荒芜、闲置及没收的土地,单位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无力开发的出让土地,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以及其他特定情况(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征用或没收的土地,直接由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其他土地则需提出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签订收购合同,明确土地位置、费用、交付、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


在支付收购费用后,土地使用权变更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二十条)。若土地储备机构违反规定,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付并寻求赔偿(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严格,由财政拨付并由储备机构运营,收益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储备资本金的充实(第二十二条)。储备土地在出让或租赁前,可能需要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第二十三条)。


最后,建设项目获取国有土地需通过政府储备土地,通过出让、划拨或租赁方式(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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