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 建筑公司 房地产公司 包工头 是怎么一种关系

怎么一种连带关系?
是不是;开发商 接项目发给 建筑公司 然后建筑公司在包给包工头
然后包工头完成工程在转交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在转给开发商
然后开发商在转成 房地产公司
最后由房地产公司在卖给普通住户呢?

开发商、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包工头关系:

1、大多数的开发商就是房地产公司,也叫业主和项目的投资方、发包人,是项目的甲方。项目由开发商(房地产公司)出资建设。

2、建筑公司是项目的乙方,由甲方支付其工资、项目款。参与项目的竞标,中标后进行有计划的建设活动。

3、包工头也是乙方。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会将一些分项工程分给有资质的小公司或者私人施工队进行施工,包工头就是私人施工队的领导。

扩展资料

包工头的法律地位:

中国建筑法律一直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

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

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确属工程承包、转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外,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即有效合同处理。

其次,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或劳务分包关系,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将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转嫁给包工头。

尽管包工头负有部分管理职责,但仅限于对民工的日常管理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应由施工企业全部承担,而不能将这些法定责任转嫁给包工头。

中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将工程质量、安全等工程责任确定为施工企业的法定责任,施工企业不能以合同形式将其法定责任转嫁给第三人。因此,即使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签定的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法院亦可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该条款无效。

最新调研报告称,包工制度不仅是建筑业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根源,也造成了建筑业的一系列问题,是建筑业的万恶之源,北京大学和香港理工大学共同创办的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在京发布了《无约束的资本,伤不起的工人建筑业职业安全与职业保护调查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包工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开发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地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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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一般小的房地产公司是这样的,房地产公司招投标拿下地块。教有第三方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项目规划以及定位做好后就交由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有些施工单位接下项目后,部分业务也会进行外包。项目结束后有直属单位进行逐步的验收,最后交付使用,也就是直接到用户手上。这些只是小型的房地产公司,实际上好算不上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业务都是实行外包,实际上这样的公司也就是集资或者个人手上有些钱,进行购买地块。公司员工实际上就几个人在操作。当然,这样的公司是没有发展前途的,也就是捞点钱。
但是现在许多大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外包出去的东西都非常小。自己有建筑施工单位,有营销单位,有规划设计部。有装饰部。等等,都是系统的在运作,例如大连万达集团:他们有自己的施工单位,有自己的规划设计,有自己的商业管理中心和营销中心,还有酒店管理机构。都没有外包的项目。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1、开发商是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和投资人。即所谓的房地产公司。

2、工程项目确定后,由于开发商没有施工资质,所以开发商要找施工单位进行建筑施工。即所谓的建筑公司。

3、施工单位一般没有自己的劳务队伍,为了赢取更大的利润,施工单位就会把一些分项工程交给没有施工资质但是有民工队伍的包工头来做。 即所谓的包工头。

4、工程验收合格后,最后由房地产公司在卖给普通住户。
第3个回答  2016-06-03
第一:二级施工企业是总承包二级,级别和层次高于劳务公司,当然具备劳务公司的资质,而且远远超出。第二: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将劳务作业内容分包,完全可以自己做的。本人所在公司为总承包一级,承揽的工程小的都是自己做的(自己直接找钢筋、木工、砼工、水电工等工种,直接管理工人,没有劳务公司);大的项目会考虑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公司。
第4个回答  2010-07-31
开发商就是有钱有势的老大,就是业主。开发商想开发一个项目,那么就先买地,然后过规划、设计,然后找个建筑公司来帮他施工。施工完成后完成手续后就可以卖了,开发公司一般就有自己的营销公司的。你所说的包工头是属于建筑公司里的,负责组织一线施工人员施工,一般我们施工管理人员都称他们为施工班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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