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国劳模待遇新规定

如题所述

你好待遇新规定如下一、原享有加发退休费待遇(一)国家政策规定:1、国家级荣誉称号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加发10%退休费。但加发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原工资100%。2、省部级荣誉称号省部级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加发5%退休费;获得二次以上省部级上述荣誉称号的,可以加发10退休费。但加发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原工资的100%。(包括曾经设立的中共中央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各大区行政委员会、大区人民政府,各直辖市,各省级行政公署颁发的上述荣誉称号。)3、军队荣誉称号军队获得同级荣誉称号的,参照执行。(二) 地方政策规定:有的地区在国家政策规定外,对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退休时,另加一定数额/月补贴,或给予一次性补贴。


(一)改为退休时一次性资金补贴上列国家、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办法,2015年停止执行,改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二)2015年以后获得者2015年以后获得上列国家、省部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退休时不再给予资金补贴。(因为2014年10月,国家改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全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领取退休费,退休时领取的是养老金。)三、其他待遇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工会,以及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等先进人物所在单位,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对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等先进人物,或邀请参加节庆活动,或走访慰问,以示关怀。国家对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等先进人物,退休后在住房交通、医疗保健、休养疗养、参观访问等政治、生活方面,予以相关优异待遇;地方也有自定相关优异待遇的。四、厅局级以下荣誉称号厅局级(包括同级的地区、州、盟、地级市)以下的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等先进人物,国家没有统一政策规定奖励办法,地方、部门、单位可以自行制定政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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