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借贷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严禁公职人员违规参与下列人员的借贷活动:(一)监督、管理、服务对象;(二)下属或者有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三)有一定工作联系的人员;(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项目承包人、企业投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等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五)居中斡旋、提供帮助或者以合作合伙名义进行借贷的人员;(六)其他在借贷活动中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员。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一律以违纪违法论处,原则上先免职后处理。根据违纪性质、情节,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获取收益,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的,以涉嫌受贿论处;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法律依据:《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严禁公职人员违规参与下列人员的借贷活动:(一)监督、管理、服务对象;(二)下属或者有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三)有一定工作联系的人员;(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项目承包人、企业投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等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五)居中斡旋、提供帮助或者以合作合伙名义进行借贷的人员;(六)其他在借贷活动中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员。

《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一律以违纪违法论处,原则上先免职后处理。根据违纪性质、情节,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获取收益,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的,以涉嫌受贿论处;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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