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和死刑立即执行区别

判处死刑和死刑立即执行区别

判处死刑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区别如下:
1、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与死刑立即执行相对应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
2、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4、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死刑立即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核准,无需上报。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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