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在建设和使用无障碍设施时的相关法律责任。首先,城镇在新建、改建或扩建重要公共设施时,如道路、公共建筑等,若未能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采取措施,要求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确保设施的无障碍性。


针对肢体残疾人的便利,条例指出,除了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其他机动车不得随意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否则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面,要求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以保障残疾人的交通权益。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有责任确保设施的完好,如果设施未得到妥善保护或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相关主管部门会勒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维修。若因此造成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设施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条例强调,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公正无私,如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执行和无障碍环境的建设。




扩展资料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区服务、法律责任、附则6章35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