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1. 本规定旨在预防火灾,确保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
2. 公共娱乐场所指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演出、歌舞娱乐、餐饮、游艺游乐等场所。
3. 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责任人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包括防火措施检查、灭火预案制定等。
4.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若与房产所有者存在租赁、承包关系。
5. 公共娱乐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或内部装修需符合国家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验收。
6.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需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 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在符合要求的建筑物内,并遵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场所内。
8.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应符合防火规范和管理规定。
9. 安全出口、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10.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设置标准灯光指示标志,并设在明显位置。
11.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少于20分钟。
12. 公共娱乐场所需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
13.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时,需满足额外要求,如安全出口数量、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等。
14. 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5. 营业时禁止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6. 演出、放映场所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17. 公共娱乐场所的营业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18.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系统,以便火灾发生初期进行紧急疏散。
19. 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并在营业前后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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