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级水源保护区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 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2. 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农牧业活动。
3.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以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4. 禁止污水渠道、管道以及输油管道穿越该区域。
5. 禁止在保护区内建设油库。
6. 禁止在该区域建立墓地。
法律依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了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的规定,包括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洞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饮用水地下水源各明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的规定,其中包括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即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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