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人死亡后的抚恤金,丧葬费,以及其妻子的生活补助办理

爷爷是退休工人,前两天去世了,要办理上面的事情,可不知道具体的操作,需要什么材料,以及区哪边办理。我爷爷所在的单位已从国有转为私人承包了,但是每月还是能拿到养老金,去其现在转为私人承包的单位说现在已经社会化管理让我们去市劳动保障局那边去办理。我是苏州常熟的。请知道的指点一下,谢谢

  行政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的待遇由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一次性抚恤金执行的是民发[2011]192号文,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按民发[2007]64号文执行。
  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附:
  (1)民发[2011]192号文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财政部
  民发[2011]192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民发[2007]64号文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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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14
  行政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的待遇由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一次性抚恤金执行的是民发[2011]192号文,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按民发[2007]64号文执行。
  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附:

  (1)民发[2011]192号文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财政部
  民发[2011]192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民发[2007]64号文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第2个回答  2015-09-23
  一、办理材料如下:
  1、死亡证明或因公牺牲有关材料。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两份,各街道办事处属下事业单位一式三份。
  二、办理流程:
  1、已故人员所在单位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连同死亡证明或因公牺牲的有关材料送区人事局。
  2、由工资福利股计算抚恤金和丧葬费后,区直单位凭审批表到区民政局代领抚恤金和丧葬费并转交给其继承人,各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学校凭审批表在该办事处财政所代领给其继承人,其它事业单位按拨款渠道支出。
  3、工资福利股将留存一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同时根据单位报送的工资统发信息在统发软件作停发工资处理。
  三、抚恤金标准如下: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9-06
照你说的“爷爷是退休工人,前两天去世了”应该是企业退休人员范围。
各省间不大一样,以下供你参考:
1、工资应该是发到死亡当月。
2、丧葬费:一般为死亡当月工资的2倍(各地具体不一),也就是2个月的工资。
3、一次性抚恤金:企业为10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20个月工资。(还是公务员好啊)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需要符合当地规定)。基本要求如下:
(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死者的弟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兄弟姐妹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配的。
兄弟姐妹,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领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本人执行的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就业或参军的;
2.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4.死亡的。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规定的遗属,以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基础的一定系数,按月计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计发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发系数。
(一)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3;户籍在农村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2。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
2.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户籍在城镇的,计发系数为1.5,户籍在农村的,计发系数为1.4;
3.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4;
4.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2;
5.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
(三)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疾病、灾害等特殊困难,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临时补助,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补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5-10-23
  退休工人死亡后的抚恤金,丧葬费,以及其妻子的生活补助办理程序:
  1、单位确认职工死亡,收取死亡职工火化证明和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
  2、到人社局领取(或按照样表打印)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
  3、按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填报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有主管部门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公章。
  4、携带死亡职工火化证明、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到人社局审批。
  5、将审批完毕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单位自存和分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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