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开发商的房产纠纷

(我家买房的地方以b代替,我老家以a代替,但a和b是同一县城里的镇。)
我老家在a镇,经人介绍到b镇买了房子,当时买房是在年初,合同上说交五万首付,到年底开发商把土地证和建房许可证给我,我就把尾款付清,可是现在都好几年了 ,房子钱我也付了三分之二了,但是房子的证件一样没有,开发商还到我家要剩下的钱,开发商还说不付完剩下的三分之一,就把我一家人赶出去,我该怎么办?

1、前期签订的是认购协议书,只是一种购买意向与后来签订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性质不同,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开发商再后来正式的合同样本出来后,如果你接受了现在的合同,那么你就不能在要求其他主张
3、开发商再后来正式的合同样本出来后,如果你不能接受这样的改变,你可以要求不再履行以前的认购合同,要求对方退回以前所有款项。如果在认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因为现在不能按照认购合同履行原因是开发商所致,他应承担责任)
4、建议到当地律所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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