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如题所述

安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安置房小区实际情况,为了方便安置房业主、居民和物业公司双方协商,特制定本安置房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的调整规定。
1. 安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安置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1元;
(2)安置房的服务费:按照安置房总建筑面积的10%收取;
3. 安置住房的物业费标准:
安置房源超过房屋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的,每平方米物业费不超过5元;
安置出租房源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年限未满三年的,物业费不高于每平方米5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安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为:
1. 物业管理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3元至6元的标准收取。
2. 房屋电梯:电梯租赁费按照每台每月3至5元的标准收费。
3. 电梯服务:电梯维修服务费按照每月3到5元标准收取。
4. 电梯安全:电梯使用维护费按照月2至5 元标准收费。
5. 电梯维修:电梯保养费按照每个月2至3元标准缴纳。 当电梯损坏或出现故障时,根据实际情况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和更换。
6. 电梯运营:电梯运营费按照每年2至4元标准进行收取,如发生故障需要维修,则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维修机构进行维修或更换。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符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物业费收缴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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