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中降排水的主要分类

如题所述

1. 明排水适用条件:
- 不易产生流砂、流土、潜蚀、管涌、淘空、塌陷等现象的粘性土、砂土、碎石土地层。
- 基坑或涵洞地下水位超出基础底板或洞底标高不大于2.0m。
2. 井点降水适用条件:
- 黏土、粉质此枯正黏土、粉土地层。
- 基坑(槽)边坡不稳定,易产生流土、流砂、管涌等现象的场地。
- 地下水位埋藏深度小于6.0m,宜用败锋单级真空点井;当大于6.0m时,场地条件有限宜用喷射点井、接力点井;场地条件允许宜用多级点井。
- 基坑场地有限或在涵洞、水下降水的工程,根据需要可采用水平、倾斜点井降水方法。
3. 管井降水适用条件:
- 第四系含水层厚度大于5.0m。
- 基岩裂隙含水层和岩溶含水层,厚度可小于5.0m。
- 含水层渗透系数宜大于1.0m/d。
4. 大口井降水适用条件:
- 第四系地下水层渗透性强、补给丰富的碎石土。
- 地下水位埋深在15.0m以内,且厚度大于3.0m的含水层。当大口井施森悔工条件允许时,地下谁水位埋深可大于15.0m。
- 布设管井受场地限制,机械化施工有困难。
5. 引渗井降水适用条件:
- 当含水层的下层水位低于上层水位,上层含水层的重力水可通过钻孔导入渗流到下部含水层后,其混合水位满足降水要求时,可采用引渗自降。
- 通过井(孔)抽水,使上层含水层的水通过井(孔)引导渗入到下层含水层,使其水位满足降水要求时,可采用引渗抽降。
- 当采用引渗井降水时,应预防生产有害水质污染下部含水层。
6. 辐射井降水适用条件:
- 降水范围较大或地面施工困难。
- 黏性土、砂土、砾砂地层。
- 降水深度4-20m。
7. 潜埋井降水适用条件:
- 与明排水适用条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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