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既然法律规定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应尽到保密义务,那么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强调是依法签订)是准予的,是企业的权利,至于该不该签,由企业决定,如果应签而劳动者拒绝签,有可能视为你不能胜任这项工作,可能会调岗,但不能搞下岗,除非是招收录用时就将要签竞业禁止作为条件,这种情况下,就是解除合同,而不是下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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