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的设置

如题所述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

了解企业单位设置会计机构之前,首先明确,企业单位指的是那些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盈利单位。它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组织。一般而言,除了那些规模小、业务简单而不需要设立专门会计机构的单位外(但必须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所有的企业单位都必须要设置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规合法原则。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2、全员性原则。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医院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医院院长应当对该院的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3、全面性与系统性结合原则。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医院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4、权责明确、相互制衡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医院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5、成本效益原则。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6、动态性原则。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应随着外环境的变化,医院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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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02
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开展会计工作,保证单位正常的经济核算,各单位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规模较小、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单位,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将会计业务并人其他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想要获取更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学习资料可以来这个裙,前面是壹九壹四中间是壹零八壹最后加个零,组合起来就可以看到了,真心想学习的来。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一个单位内部,不论是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都需要有一位负责人。在设置会计机构的情况下,该负责人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情况下,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就是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担负着具体组织、领导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的重要职责,其素质和能力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有着较大影响,所以有必要对其任职资格加以规定。《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共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案件时有发生,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3-14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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