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4条规定,学校可以对违反教育制度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高中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对以下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反校规校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严重影响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严重影响学校安全,造成恶劣影响的;
旷课、逃学20天以上,或请假累计20天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参加高考,或连续三年考试成绩均为零分的。
开除学籍的决定,应当由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高中学校开除学籍的决定,应当给予学生充分的陈述申辩的机会。如果学生对开除学籍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