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赞助教育事业,如资助希望工程,建立希望小学,设立教育基金会、奖学金、奖教金、研究基金等。
2、赞助体育运动、文化娱乐活动、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如扶贫工程、残疾儿 童福利院等。
3、赞助宣传用品的制作,如赞助有特殊意义的电视片、纪录片等。
4、赞助其他活动,如赞助职业奖励、竞赛活动。
这类公共关系活动容易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提高企业的社会声誉,赢得公众的 支持和赞赏。
赞助活动的特点:
赞助活动在商务公共关系专题活动中不可缺少,已经越来越多地被企业所认识并加以重视,它最主要的特点是无偿提供人力、物力、财力。
赞助活动能达到少花钱而达到比广告更多的效应的“悄悄的广告”。赞助活动能为组织赢得政府、社区及相关公众的支持,创造组织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以上内容参考: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