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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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扩展资料:

背景:

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中央纪委2009年工作汇报,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部署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09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在试行12年之后终于“转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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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31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就是《廉政准则》提出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做到“五个必须”:

必须信念坚定

必须服务人民

必须率先垂范

必须廉洁从政

必须作风优良

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
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政治基础。
三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内在动力。
四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根本保证。
五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具体体现。这些基本要求,是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从政与做人的“底线”,必须时刻牢记,自觉做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7-31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大的方面来说是“八个禁止”,从小的方面来说又细化为“52个不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本准则的核心内容,共八条,强调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八个禁止”:一是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三是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四是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五是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六是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七是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八是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同时,在上述“八个禁止”之下,又具体列举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52个不准”。
第3个回答  2010-07-30
你好
“五个必须”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
必须信念坚定

必须服务人民

必须率先垂范

必须廉洁从政

必须作风优良

以下是详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员领导干部是一支特殊的社会力量,是国家公职人员中的主力,也是国家政策执行的中坚,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居于支配地位。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廉洁,不仅直接影响到国家政策的执行效力,影响到政府公信力,而且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望,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事业的成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人心向背。党员领导干部能否通过从政行为发挥其塑造社会的独特力量,关键要看其从政行为是否具有先进性,而这个先进性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廉洁自律来维系的。秉公用权,廉洁从政,是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在制度执行和品行修养上有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自觉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一、深刻认识腐败的危害性
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公共权力背离公共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在我国,腐败是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个人、家族或小团体谋取利益的行为。腐败的危害是巨大的,它使公平竞争受到扭曲,经济发展受到阻碍,法律实施受到破坏,政权稳定受到威胁,人的灵魂产生蜕变;腐败活动还制造社会矛盾,破坏政局稳定,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对一个组织、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家庭、一个人造成的影响则可能是致命的、毁灭性的。
二、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的极端重要性
反腐败事关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事关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事关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事关构建和谐社会。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我们一定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扎扎实实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向深入。
三、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中责任
一个领导干部,无论处在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务,都负有反腐倡廉的责任。主要是五方面的责任:一是组织领导责任;二是改革、治本抓落实的责任;三是廉洁自律的责任;四是管理、教育、监督下属干部的责任;五是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不断加强修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廉洁从政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根本体现,是一种文明的积累,代表着一种向上的信念和普遍的价值,与个人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密切相关,不因为历史的变化而变化。坚持廉洁从政不仅是党的一贯要求,也是每一位领导干部必修的基本功、必备的基本能力和应有的精神境界。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保持和发展先进性和纯洁性,就要不断加强修养,增强反腐败倡廉意识,要始终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在工作中坚守拒腐防变的防线,在生活中把住拒腐防变的关口。
1、正确认识“五观”。
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古人说:志正则众邪不生。理想信念是总开关,决定着人生的追求。领导干部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发展观、政绩观,都是理想信念的具体表现。崇高的理想信念使人产生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力量和顽强拼搏的决心,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始终是共产党人保持和发展先进性的精神动力。理想信念动摇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理想信念不是自发产生的,也不是天生就坚定的。理想信念的坚定一靠理论武装,二靠实践锻炼。只有理论上成熟,才能政治上成熟;只有理论上清醒,才能政治上清醒;只有理论上坚定,才能政治上坚定。因此,必须把理论学习当作一种政治责任,当作终生头等大事抓紧抓实,决不能因为地位高了、环境变了、工作忙了、应酬多了而放松、放弃学习。要紧跟时代,不断用科学的、创新的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现代科学知识武装头脑,提高政治敏锐性和辨别力,同时,理论上的坚定要在实践中巩固,特别是要在涉及到处理复杂事件、个人利益包括个人的进退留转等现实问题时,锤炼、坚定、升华理想信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当前,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正确对待利益、权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搞以权谋私。自觉接受监督。
2、算好“三本帐”。
充分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加强自我教育。要从腐败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不断警醒自己,胸中始终有政治、经济、感情三本明晰帐,警告自己不能去搞腐败。要不断地向郑培民、任长霞等优秀党员领导干部学习,从他们身上和事迹中汲取向上的力量和为官经验,不断地激励自己,升华自己的思想境界。
3、做到“四个珍惜”。
一要珍惜岗位,二、要珍惜声誉,三要珍惜政治生命,四要珍惜家庭。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紧密联系自己的岗位实际,认清肩负的职责和使命,始终做到“四个珍惜”,自觉养成良好作风,努力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4、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权力与服务的关系,二是地位与责任的关系,三是公仆与人民的关系,四是“为官”与做人的关系。时刻牢记权力和地位是人民和组织给的,权力、地位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地位越高、权力越大,责任和义务就越重,权、责、义务是统一的。领导干部要始终做到“权大不忘责任重,位尊不移公仆心”;做到知责有为,干干净净做事,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
5、坚持“四个管住”。
强廉洁自律,坚持“四个管住”。即管住手,做到不该伸的手绝对不伸、不该要的东西绝对不要、不该收的东西绝对不收,不该拿的东西绝对不拿、不该批的项目绝对不批、不该写的条子绝对不写、切实用干干净净的手办干干净净的事;管住脚,做到不该去的地方绝对不去、不该涉足的场所绝对不涉足、不该交的朋友绝对不交;管住嘴,做到不该吃的饭绝对不吃、不该喝的酒绝对不喝、不该说的话绝对不说;管住权,不拿权力做交易,不搞个人说了算,不搞暗箱操作,不搞以权谋私。
总之,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六个坚持”的要求,加强自身先进性建设,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已之心、常思贪欲之害,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洁从政。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文章出处:
1华龙网两江论坛_重庆论坛 » 时事学习交流沙龙 »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时代的基本要求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读本

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读本

第4个回答  2010-07-30
“五个必须”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
必须信念坚定

必须服务人民

必须率先垂范

必须廉洁从政

必须作风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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