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把工程承包给乙,乙把工程分包给丙,丙在施工过程中摔伤造成腿部骨折,责任如何分担赔偿。

甲把工程承包给乙,乙把工程分包给丙,丙在施工过程中摔伤造成腿部骨折,责任如何分担赔偿。甲方:开发商
乙方:承包商
丙方:分包方
丙方四人在施工中其中一人摔伤,造成骨折,责任如何划分,如何进行治疗赔偿。

原则上,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丙方没有承包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则由乙、丙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乙方也没有承包资质的,则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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