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①对一审生效判决的再审提审,因事实或证据不清,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②二审生效判决启动再审的,不能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具体分析如下:
先明确一点:你问的“再审的二审法院或者提审的法院”指的是用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法院。因为如果再审适用二审程序,是不存在上诉的,就不存在“再审的二审的法院”,问题表述不清。
再审案件按二审程序审理,说明这个案件三种情况:
①二审判决生效后本院启动再审(原审是二审生效裁判);
②二审判决生效由上级法院启动再审或上级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原审是二审生效裁判)
③一审生效后提审,即由上级法院启动再审或上级检察院抗诉(原审是一审生效裁判)
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 第(四)款可知,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再审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注意:原审法院,即生效判决法院,那么:
①二审生效裁判本院自启的,发回原审,原审就是自己,适用二审程序。
②二审判决生效由上级法院启动再审或上级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发回原审,原审就是二审法院,适用二审程序。
③一审生效后由上级法院启动或上级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可发回的是一审法院。
相关法条: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