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在医院怎么使用?

我在医院看病,第一天没用社保卡,第二天用了 ,但好像是刷了 个人账户的钱。医院说只有住院才能报销,那我 的社保卡有什么用呢?关键时刻还是屁用没有。还得自己掏腰包。。。。。请高手指点。。。。。。。。。。。。。。

第一,根据医保中心的要求,患者就医时需携带医保蓝本和社保卡 

第二,按照社保中心规定,医保患者门诊起付线为在职职工1800元、退休职工1300元,达到起付线后,患者只交纳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医院先为患者垫付其它费用。

若患者还有补充商业保险,可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持医院发票和底方进行二次报销。

第三,参保单位如果没有按时交纳医疗保险金。

其单位职工无法享受医保费用分解待遇,待单位补交医疗保险金后,该待遇自行恢复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

社会保障卡作用十分广泛。持卡人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事务;

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

申领失业保险金;

申请参加就业培训;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标准,社会保障号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民身份号码。

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11.5亿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保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4-30
你好,使用社保卡可以到参保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或者住院,用社保卡,可以进行挂号、就诊、检查、住院等费用的及时结算。此外,社保卡还有很多其他功能,快戳进去学起来:《社保卡里藏了这么多秘密,别说我没告诉你!》

社保卡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

社保卡具有以下用途:

1)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
2)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询本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4.)可持卡到医院就医,到药店买药。
5)办理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
6)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7)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社保事务,进行求职、失业登记,甚至参加职业培训等。

社保卡使用时要注意:
一、社保卡必须到发卡银行办理激活金融功能,设置银行账户密码才可使用;
二、使用社保卡时需输入密码,所以请牢记您的社保卡密码;
三、社保卡就诊限本人使用;
四、在各家医疗机构首次使用社保卡就诊时,请先到自助终端机输入个人电话进行注册,注册后即可在挂号窗口或者自助终端上挂号使用;持卡人也可以通过12333社保服务电话修改原始密码
五、原诊疗卡持有者可到挂号处办理双卡关联,原就医记录将复制至社保卡中。
望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6-28

⑴可当身份证使用,有身份凭证功能。⑵可当银行卡使用,只限境内使用。⑶当“医保卡”用,社保卡不等于“医保卡”。医疗保险仅仅是社保卡所承载的众多功能中的一项,以后跟人社业务有关的事项都能通过社保卡办理。⑷可缴纳领取养老金。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6-15
社保卡其实更重要的是你作为一名在保用户的证明,里面的钱确实除了买药,门诊费用及支付住院起付线以下的这些自负费用外其他没啥用处,但是就算你医保卡里就算一分钱都没有,只要你是在保状态,你出院的时候付的钱说白了就是给你打折之后的所要支付的钱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2-12-26

去医院看病,社保卡是可以使用的,挂号费也是可以用社保卡里的个人账户进行支付的,只要有足够的余额,是可以用来支付检查费和药费的。报销指的是疾病的报销,会在看病结束后在结算时直接报销的,报销额以外的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也可以用个人账户支付。

根据《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构成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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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以社会保障卡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记帐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疗费用,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根据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返还。

参考资料来源:/public.zhengzhou.gov.cn/15BAB/677342.jhtml"target="_blank"title="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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