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信访能管冤案吗

如题所述

人大信访不能管冤案。
对法院判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上诉。政府机关,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信访机构,不会干预法院的裁决。对于已经宣判的案件,如果存在法定的申诉情形,无论案件审判已过多久,人民法院都应当重新审理,确保错案冤案得到纠正。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冤错案件纠正的重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大信访的职责范围:
1、接收民众来信来访;处理民众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2、监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确保这些机构依法行政、司法;
3、转交民众的诉求给有关部门;促进问题的解决和政策的完善;
4、报告信访工作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或全体会议汇报信访情况和处理结果;
5、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通过信访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人大信访不介入冤案处理,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有异议应通过法律途径上诉,而人民法院应在法定申诉情形下无论时间跨度如何重新审理案件,以此体现法律对冤错案件纠正的重视并保障当事人权益。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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