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与拐卖儿童罪有何不同

如题所述

以出卖为目的,进行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拐骗儿童罪的犯罪分子并没有出卖儿童的目的,一般用于自己收养或者在亲戚家收养。
《刑法》中,对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对拐骗儿童罪做出了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犯卖妇女儿童的判定罪责要比拐骗妇女儿童的罪责重的多,但相对来说两个犯罪行为对一个家庭造成的伤害是同样严重,因此犯罪嫌疑人究竟构成拐骗儿童罪还是拐卖儿童罪,以及量刑方面都有很大的争议,在我看来,定罪量刑的原则应该根据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来定性。
因此关于“买卖同罪”,法律上对此的规定还不是非常充分,未来可能还有受害者家属继续提出维权,希望一些案例能推动法律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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